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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村**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明知上海市青浦区太来村**号已拆迁,该处空地上树木为被害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太来村所有,仍于2019年12月期间分四次至上址盗挖四棵树木。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的一天5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至上址,用铲子将一棵桂花树挖出后种在自家地里。

二、2019年12月的一天5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再次至上址,用铲子将一棵桂花树挖出后种在自家地里。

三、2019年12月的一天5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再次至上址,用铲子将一棵桂花树挖出后种在自家地里。

四、2019年12月的一天5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再次至上址,用铲子将一棵柿子树挖出后种在自家地里。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四棵树木并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搬迁安置协议、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四棵树木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3、鉴定聘请书、资产评估报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上述被窃树木资产评估等情况。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单位对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谅解的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经过等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获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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