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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1********,仡佬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琊川镇朝阳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位于凤冈县某某学校某某班的教室杨某某放在课桌内看见一台华为mate30手机,万某某想将该手机拿来自己使用,便将该手机偷走。后经该手机藏在教学楼的消防栓内,关好消防栓后离开现场。经凤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杨某某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3039元。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万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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