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其依法进行了讯问,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2时许,万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海蔚大厦门口做调查问卷时,适遇一女子问路,万某某给其带路至海蔚大厦4楼山东南科教育有限公司时,趁电梯门口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招待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SMAX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民警接被害人徐某某报警后经过侦查确定万某某,随即电话联系万某某,后万某某将民警约至中国农业银行历城区**附近见面并将手机交给民警,后被盗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对万某某表示谅解。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421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