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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住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采用溜门手段进入岱山县岱西镇***号赵某某暂住处,窃取失主赵某某放置在床边一张桌子上正在充电的红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4元。案发后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接到岱山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后,自动到岱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失窃的手机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5.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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