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暂住常熟市**镇**苑**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如皋市**道**村**号)。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20时8分许,途经常熟市**镇**村陈**号**针织厂门口时,采用拉车门手段,窃得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该处苏E7****汽车内的梅花牌手表1块。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2401元。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退赔手表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表1块(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等;
3.证人陆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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