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女友被害人刘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巷**号**出租屋内,趁被害人刘某某华熟睡之机,盗走荣耀手机一部及装有人民币200元的黑色钱包一个。同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通过被害人刘某某微信账户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2500元,随后又使用上述微信账户为其手机号码充值话费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被盗钱包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经鉴定,被盗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857元。
2018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华损失人民币3657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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