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作为珠海**电子有限公司保安,在上班期间巡逻至公司A区域的电工维修房时,盗窃电工维修房内一捆电线。当日8时许,万某某将盗得的电线卖给珠海市金湾区*甲废品收购站,卖得人民币55元。
2.2018年4月9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上班期间利用同样方式在公司A区电工维修房盗窃了一捆电线。当天6时许,万某某在上班期间又以同样方式在公司A区电工维修房盗窃了一捆电线。当日8时许,万某某将盗得的两捆电线一起卖给上述所说的废品收购站,共卖得143元。该赃物已追回。
3.2018年4月1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上班期间利用同样方式在公司A区电工维修房盗窃了一捆电线。
4.2018年4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上班期间利用同样方式在公司A区电工维修房盗窃了一捆电线。2018年4月20日14时许,万某某将这次和上一次盗得的两捆电线一起卖给珠海市金湾区*乙废品收购站,卖得人民币150元。该赃物已追回。
经珠海市价格认证对缴获的赃物进行估价,认定总价为438元。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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