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58********,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骑电动车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小区别墅区**号门前,将孙某某放在门前的一株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日本大阪松盆景拔出带回自家种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孙某某。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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