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队**号。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祁某某家中,窃得祁某某放在西边卧室床毯下的人民币6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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