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大兴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晚上9点左右,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同陈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高新区**楼,盗得两台台式电脑和两台烤火炉。经铜仁市**有限公司评估认证,被盗物品价值1667元人民币。
案发后,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盗窃所得物品上交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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