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江检一部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园**村**栋**门**号。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6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楼展厅内,以观看玉镯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从柜台内拿出一件和田玉镯,后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该玉镯放进随身携带的包内并迅速逃离现场。经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该玉镯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赃物已由被不起诉人主动交还至公安机关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已谅解被不起诉人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李某某指认被盗玉镯照片、被不起诉人指认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人身检查笔录;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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