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北省鄂州**学校**,现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汪某甲(另案处理)与魏某某(另案处理)因魏给女同学送东西在QQ群发生口角并“约架”。次日13时许,魏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及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9人与汪某甲邀约的汪某乙、余某某(均另案处理)、郑某丙等10余人在鄂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大门附近的十字路口见面协调后,双方又前往附近东方世纪城小区南苑东边未使用的停车场内,魏某某持该停车场内废弃的木棍击打汪某甲后,二人发生扭打,王某某上前拉扯二人,郑某丙持甩棍击打王某某,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抱住郑某丙,郑某丙继续持甩棍击打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后双方散离。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