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8月22日,陈某某将**生猪屠宰点49%股份折价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俞某某,并签订协议。2015年4月23日,俞某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出示了一份由陈某某、万某某、何某某签字的三方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陈某某将**生猪屠宰点的49%的股份折价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以三方股份转让协议多次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要求何某某支付承包款等,致使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将**生猪屠宰点的股权、股权利益错误分配给被不起诉人万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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