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贵州省贵阳市**项目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为了向南京**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挖机租赁款,于2018年10月、2019年6月先后两次通过安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南京**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八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80万元。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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