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88********,大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永安**街**号**栋**单元**层**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道**段**号**栋**楼**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洪某某与吴东国(均另处)经预谋后,洪某某以“中介”的身份,让吴东国以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公司等十几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合同、资金流水,为贵州**医药有限公司的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有3731770.14元。
202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在贵州**医药有限公司将万某某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在万某某的配合下将其上游开票的洪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27日,受票方贵州**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企业所得税932942.53元人民币、补缴滞纳金29193.1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3731770.14元人民币,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立功情节,且在贵州**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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