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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虚开发票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眉山市**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路**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期**栋**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潇,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系眉山市**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代表,谢某某系**公司的管理人员。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万某某为抵扣**公司的进项税款,安排谢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谢某某虚开田某某、张某某等人为销售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共计473份,涉及虚开金额4047697.05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26200.6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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