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0********,汉族,高中文化,原无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花园**号(户籍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墩**号)。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时任无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与公司经理程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方式,以单位名义,由胡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无锡市**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为无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计人民币290611.74元(均已抵扣)。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无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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