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社**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作为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的员工,为公司能够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浙江**有限公司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37931.89元。后被浙江**有限公司用于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已退出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扣押清单、平阳县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退税证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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