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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诈骗、赌博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3年1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5年9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罚款五百元;2016年3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8年1月8日因赌博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罚款二百元,收缴赌资五百七十元。因涉嫌诈骗罪、赌博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并把万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补充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联系王某某组织赌局,王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万某某参与赌博,提供赌资3万元左右,在乌丹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以推饼子的方式与陈某某赌博,使陈某某账面上输掉人民币5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作为参赌人员,既不是聚众赌博也没有以赌博为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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