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大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楼某某、陈某某到大关县做木材加工生意,经人介绍认识黄某某、万某某、万某某,黄某某与楼某某、陈某某商量后,向二人提供木材。在黄某某等人建议下,楼某某、陈某某于2018年10月在大关县**镇租用场地开办木材加工厂,黄某某、万某某、万某某向其提供木材。2018年10月许,黄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三人商量让楼某某、陈某某预付4万元去修路和购买花楸木。随后,黄某某、万某某以办理环保事项为由向楼某某、陈某某要了5万元现金,其中4万元用作办理环保费,1万元用于油费及吃饭费用,黄某某签下了5万元收条。之后,黄某某、万某某、万某某三人约使用1.6万元修路、1万元办理砍伐证、2.3万元作买树定金,向楼某某提供木材,费用结算主要支付给黄某某或者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商量为让楼某某给辛苦费,于2019年1月14日由万某某发短信给楼某某:黄总的意思是车不说了,每年两万,如果可以就这样,不可以就算了。楼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1月30日两次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共转款2万元,但万某某、万某某并不知道此事。2018年12月,黄某某将楼某某的车开到水里水淹损坏,经保险公司修理后,楼某某向黄某某要求7万元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木材买卖未签订合同,2019年6月,楼某某、陈某某木材加工厂因收不到木材而停工,双方签订“生死书”“收条”等,经济全部清楚,但是生死书上有除环保事项以外。黄某某称其不认识字,“生死书”“收条”都是楼某某所写,没有看里面内容就签字了,万某某、万某某称对这件事情不清楚,只是听黄某某说楼某某、陈某某请他帮忙办理环保,给了黄某某4万元钱。期间,黄某某为避免楼某某找其麻烦,便让万某某发微信朋友圈称其在浙江东阳,东阳天气不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和黄某某、万某某与楼某某、陈某某之间因木材生意多有款项来往,且双方存在一定纠纷,收条、转账记录等虽能证实被不起诉人一方取得了相关款项,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该款项;被害人对“环保费”“保护费”的陈述有前后不一,且与收条记载的“环保事项代办费用”不相符,证据间存在矛盾,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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