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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2020年6月15日以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伙同于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害人陈某某在桐梓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等地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万某某与于某某通过“暗语”打假牌的方式对陈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陈某某18000元,事后万某某分得8800元,于某某分得9200元。

在本院审理案件期间,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退赔被害人8800元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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