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川硐办事处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未随身携带)饮酒后驾驶贵DS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办事处板栗园村经清和线(清水塘--和平)、武陵大道往碧江区第九中学方向行驶。当日21时21分许行至武陵大道特殊学校路口10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万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民警将万某某带至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