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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贪污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沙检刑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111974********,汉族,高中文化,原乐山市沙湾区**乡**村支部书记,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乡**街**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沙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乐山市沙湾区推行“公共运行维护经费”的政策,**村支部书记万某某及王某某和胡某某在明知该村没有需要建设的公共项目,不符合申报“公共运行维护经费”政策要求情况下,以解决公务费用不足为由,商议虚报项目的方式,套取 2016年公共运行维护经费。由王某某负责项目资料的编造申报具体工作,重复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套取资金3.3万元、虚构房屋租赁项目套取资金0.3万元、虚构道路管护项目套取资金1.5万元、虚构文体设施购买项目套取资金2.205万元,共计套取人民币合计7.305万元。

该套取的公共运行维护资金7.305万元划拨该村委会银行账户后,2016年5月20日再转到编造的项目实施人银行账户。万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通过编造的项目实施人罗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共取出5.1万元现金,邓某某自行取出2.205万现金交予王某某。同日,万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三人将套取的5.1万元公共运行资金存入以王某某名义新办的信用联社存折中,该存折由万某某设置取款密码,胡某某保管,另2.20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由王某某用于支付村上公务开支,后又从存折中取出1.1万元用于村上公务开支。

2016年8月,万某某与王某某商量从套取的资金中各取7000元用于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后万某某让胡某某将存折交于自己。万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从存折中取出1.4万元,将其中7000元交给王某某。此后,万某某未按之前约定将存折交由胡某某保管,一直由其自行保管并使用。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万某某在未向任何人告知的情况下,分10笔将存折上的2.6万元资金取出用于个人开销。2017,因村上的责任致村民蒲某某没购买到医疗保险,乃至于蒲某某的2.2万元医疗费无法报销,2017年12月左右,由万某某、王某某、直接责任人胡某某分别凑1万元、0.7万元、0.5万元赔付给蒲某某。在2018年12月,万某某在卸任村支部书记时,未将套取资金相关事宜向现任村委村支委干部进行交接。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有彬不起诉。

退邀的违法所得4万元,由暂扣单位乐山市沙湾区监察委员会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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