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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7********,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恩施市**镇**村**组**号,现住恩施市**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农历三月,万某某、胡某甲、史某甲(又名史某某)、万某乙(已死亡)四人以10000元一年的租金租赁了恩施市某乡双河居委会上坝村居民王某某、胡某乙的山林、农田(小地名:王家垭)用于采石打砂,并签订了租山采石协议书,并于2013年成立了恩施****有限责任公司,万某某任法定代表人,随后筹集资金购置采石打砂的相关设备以及办理采矿许可证,由于资金需求量大,胡某甲、史某甲、万某乙三人退出合伙,由万某某一人经营2014年4月万某某取得了采矿许可证,随后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开始在租赁的王某某、胡某某山林和农田内采石打砂,2015年**站对其占用林地2870平方米(4.305亩)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随后采石场停止生产,2018年因公路建设需要砂石料,该采石场重新采矿进行生产,2018年11月,**站再次对其占用的林地990平方米(1.485亩)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采石场再次停产;2019年初,某乡精准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砂石料,该采石场又一次开始采矿进行生产,2019年12月26日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该采石场共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0.106亩(1.3404公项),其中包含当地村民王某某的农田3.4亩,万某某采石场涉嫌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防护林)面积为10.916亩。

2020年3月23日,万某某自动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植某某,进行了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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