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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性别: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6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林鞠,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4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电鱼)在禁渔区即桐梓县夜郎茶台羊坝组所在的夜郎河段内非法捕鱼,三人共非法捕获鲤鱼等鱼种154条,经称量计重2.06千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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