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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2********751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现住江西省南城县***********。2020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城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下,使用电鱼机在本县沙州镇****的农田小水沟内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抓获时万某某共捕获野生泥鳅、河鱼共0.5斤(已放生)。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本县贫困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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