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三里**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雁,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刘某丙、万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同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2月24日、次年3月6日补查重报;分别于次年1月25日、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上述案件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湖南长沙市“某某茸行”(森芝林中药)的万某某在湖南邵东市廉桥药材市场的“某某贵中药”的刘某甲手里非法收购炮制穿山甲鳞片(俗称“甲珠”)2公斤,交易价格6400元。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但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主动向邵阳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缴款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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