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五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其淘宝账号向淘宝店铺“**”以24.8元的价格购买墨西哥红膝头蜘蛛1只,以5元的价格购买巴西所罗门捕鸟蛛1只,以22元的价格购买多哥星团巴布蜘蛛1只,以25元的价格购买巴西白膝头蜘蛛1只,以9.9元的价格购买巴西白间红尾蜘蛛1只,以9.9元的价格购买墨西哥红尾蜘蛛1只,卖家通过快递发货。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收到货后1只蜘蛛已经死亡,其中3只在饲养过程中相继死亡,剩余2只由其长期饲养于住处。2020年3月10日,侦查人员在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住处依法查扣了黑红色疑似墨西哥红膝头蜘蛛1只、黑灰色疑似巴西所罗门捕鸟蜘蛛1只。经鉴定,被查扣蜘蛛分别为墨西哥红膝捕鸟蛛、洪都拉斯卷毛捕鸟蛛,其中蓝墨西哥红膝捕鸟蛛属于短尾蛛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记录及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民警周斌、沈叶倩出具的抓获经过;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鉴定书;
6.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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