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8月1日被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以自用为目的,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微信以人民币5900元的价格在一个微信网名“**”的网友处购买疑似虎骨一根。2018年9月3日,万某某通过快递收到疑似虎骨一根。经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为“非洲狮”,非洲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经鉴定,该骨头认定价值3750元。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非洲狮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