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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宁市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1********,汉族,高中,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某{$甲},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16时左右,驾驶粤B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1***号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路“天天渔港”红绿灯路口右转弯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致遇情况措施不当,碰撞到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经我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万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也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万某某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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