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人。2019年4月2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8月9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阜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万某乙、郑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8日阜城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阜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万某甲、万某乙、郑某某涉嫌放火罪的事实:
因万某甲父亲万某丙和王某甲家因为两家中间过道的问题产生矛盾,后来矛盾不断升级,万某甲为缓和矛盾给王某甲家拉土垫宅基没有要钱,2011年4月17日万某甲的父亲万某丙在王某甲家西墙边烧垃圾与王某甲发生争吵,继而万某丙殴打王某甲致使王某甲住院,王某甲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万某丙赔偿王某甲3000元。该事发生后,万某甲认为他对王某甲家好,王某甲家里还继续跟他家里人闹矛盾,觉得心理别扭,就产生吓唬王某甲家人的想法。
2011年4月30日晚上11点左右,万某甲与万某乙、郑某某等人在阜城县县城吃饭喝酒后,在送万某甲回阜城县**乡**村的途中,万某甲在万某乙的黑色比亚迪轿车上对万某乙、郑某某说出想用汽油烧王某甲家大门给王某甲家添堵、吓唬王某甲家人的想法,万某乙和郑某某表示认可。之后三人先到阜城县**乡**村附近一个加油站购买了10元的汽油,分装在五六个塑料饮料瓶中,然后驾车到**村。万某甲为了彰显自己的“牛逼”同时达到吓唬王某甲家人的目的,其到**村后一直开着车灯响着低音炮,先是停在王某甲家南院门口后又在王某甲家北院门口经过。然后又回到王某甲南院门口,郑某某负责望风,万某甲和万某乙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泼在王某甲家木质大门上面,万某甲用打火机点燃。之后三人驾车沿着东侧胡同向北到王某甲家北院门口,将汽油泼在王某甲北院铁质大门上点燃,万某甲听到王某甲北院内有人骂街,就在地上捡了两块砖头隔着墙投到院内,之后三人驾车逃离。
另外根据调查,万某甲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1、2009年3月2日晚上,阜城县**乡**村一饭店内,万某甲和白某某等人喝酒,同时万某丁、万某戊等人在隔壁桌吃饭,万某甲在喝酒后到万某丁等人酒桌上敬酒,敬酒到万某丁时,因为万某丁没有喝二人产生争吵。散场后万某甲不小心摔倒,心里觉得别扭,就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子砸在万某丁头上,导致万某丁头部受伤住院,双方自行调解。2、在2010年秋后一天晚上,万某甲的父亲万某丙酒后跳入王某乙家院子,意图找王某乙睡觉,被王某乙女儿万某己发现后跳墙逃跑。万某己报警后,派出所打电话给万某戊处理此事。万某戊叫了万某庚和万某甲到王某乙家说万某丙跳墙进王某乙家院子的事。在王某乙家中,万某甲和万某己发生争吵,之后万某甲踹了万某己大腿一脚,在准备继续打万某己的时候被万某戊和万某庚拉开。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万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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