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42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弄**号。因犯绑架勒索罪,于1997年10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
温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4月16 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从温州市潘凤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诸某某处以43000元价格购入一辆出厂日期为1999年4月的二手宝马728型号车,并将该车登记在女友周某甲名下,牌照号码为浙CL****。2013年4 月25 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委托其时任温州人保公司瑞安支公司车险理赔主管的妹夫周某乙以周某甲的名义在温州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支付保险费12984.88元。该车的投保价值791280元,是温州人保公司的承保系统根据该型号车辆的新车价格减去使用年份折旧率后计算所得。2013年11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万某甲驾驶该车前往瑞安市马屿镇大南社区山上,后在大南山路段碰撞路边水泥墩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全损。事后,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向温州人保公司隐瞒了浙C L****宝马车的实际购车价格,并且要求以远高于其实际购车价格的金额进行理赔。在周某乙的违规操作下,温州人保公司决定支付保险赔偿10万元,并于2014年8月27 日在扣除车辆残值675元后,向由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控制的周某甲农业银行卡支付人民币993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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