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昌邑市,文化程度: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街派出所,身份证号码:2201051986********,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门**室。无前科劣迹。2018年5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万某某未经许可,在长春市绿园区等地非法向多人出售汽油,在装载汽油驾车行驶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驾驶车辆上查获散装汽油24桶。万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辨认照片及笔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袁某甲、陈某甲、武某甲等人的证言;
3、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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