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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市**镇**村**,案发前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系小商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0日因取保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再次对万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同其父亲万某乙临时租赁长安区郭杜街办周家庄村苗某甲家临街房屋,准备逢该村过会经营小商品。当晚,因房屋停电双方发生争执,后矛盾升级,双方发生厮打,万某乙与苗某甲有互殴行为,在此过程中,苗某甲的儿子苗某乙与万某甲也参与进来,万某甲的亲戚王某某见状进行拉架,苗某乙倒地后,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用拳头击打苗某乙手部,致其手掌受伤。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外伤导致苗某乙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归案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就诊病历、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身份户籍信息、悔过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中导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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