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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为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31日11时左右,在丰都县**乡**村“**”处,**村田家约20多人聚集前往准备撬掉田家祖坟被万某乙父亲坟墓坝子压占的部分,出发后75岁的田某某走在前面,田某某进入万家坟墓坝子后用其带来的钢筋敲了几下石栏杆,接着万家的万某甲等人暴力拖拽田某某手里的钢筋,拖拽过程中导致田某某仰面倒地,摔倒时右侧肋部摔到地面的木棒上,田某某摔倒后并未松开手中的钢筋,万某甲等人继续拖拽田某某手里的钢筋直至田某某放手,该过程导致田某某右侧第9、10肋骨折。2019年2月28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都县公安局认定的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证实万某甲主观上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证据不足,导致无法准确认定万某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故认定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429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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