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0日15时许,在阳信县商店镇万家村东的麦子地里,阳信县**镇**村村民万某甲和同村的万某乙因浇地挖沟的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斗殴。在此过程中,万某甲将万某乙的左侧肋骨打伤。2018年5月23日,经阳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室依法鉴定,万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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