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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在秦州区**镇**村的田地里,与被害人万某乙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万某乙在万某甲的脸部打了一拳,万某甲在万某乙的左腰部打了一铁耙子,导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万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万某甲因伤势轻微,本人申请不做伤情鉴定。在审查起诉期间,经**村委会主持调解,万某甲赔偿万某乙22000元和解。

本院认为, 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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