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竹溪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万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万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到346国道竹溪县**镇**村路段、**村路段,乘夜深无人之际,先后四次秘密窃取346国道改扩建工程中峰镇花桥寺至蒋家堰黄土岭路段工地上的“路平石”28块、“路沿石”22块、“边沟盖板”16块,占为己有。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被竹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万某甲及万某乙所盗窃的上述物品价值共210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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