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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聚众斗殴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和万某乙(不起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8日21时许,**镇**村的万某丁、万某丙在湛江市坡头区**镇**圩圩**发廊二楼楼梯口处与**镇**村的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决)、李某丁(在逃)等人因争抢上楼发生口角。正在**发廊二楼洗头的**村人万某戊在旁听见后,便从李某甲身后拉李某甲的衣服,并用拳头殴打李某甲的头颈部。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见朋友李某甲被打,就去帮忙用拳脚殴打万某戊。正在**发廊二楼洗头的**村人万某乙和万某甲等人看见朋友万某戊被打,就冲过去殴打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四人,后万某己亦从**发廊一楼上到发廊楼梯处拦架被**村人用拳头打伤左眼。打架过程中李某乙头部、鼻子、颈部、手部、背部、左膝盖被打伤,李某甲脚部、颈部、头部、手部被打伤,李某丁后脑勺、右手指、背部、左手臂、左大腿、左膝盖被打伤,李某丙颈部、胸部、手部、腿部等部位被打伤,万某戊头颈部被打伤,万某乙左眼部等部位被打伤,万某甲头部、鼻翼、脖子、肩膀、背部、脚部被打伤,万某己眼等部位被打伤,**发廊内的一台“小气泡”洗脸仪、一台暖宫机、两台导入机、一张洗脸床、一个水龙头及一个不锈钢柜等物品被损坏。后副所长黄某某到现场出警进行拦架,参与打架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不听劝告,在**发廊门口继续用拳头殴打他人。民警黄某某在现场将李某乙拦开后,李某乙扬言“警察也照打”,并用拳头打了一拳在民警黄某某的头部,致黄某某的头部发生红肿。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万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万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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