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7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9********,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万某甲与万某乙、王某甲经预谋,时分时合,通过冒充抖音、快手网红身份,以过生日发红包骗取他人信任后,以高额充值返利为名,分别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元、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200元、骗得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700元、骗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6600元,共计人民币8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明知万某乙、王某甲诈骗被害人程某某而参与其中,无法排除万某甲在该笔事实中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的合理怀疑,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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