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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三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三某某,男,藏族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21996********,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住甘肃省****大学**校区*号楼***室,中共党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三某某在位于****大学**校区后门的“****”理发店理发时,因不满该店理发师张某某所剪发型后与其发生口角,而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三某某用右膝撞击张某某面部,致使张某某鼻骨骨折。2019年12月18日,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但被不起诉人三某某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家庭条件困难,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三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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