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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三河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单位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西侧。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补查后再次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8日,王某甲和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不起诉单位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某甲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7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9月18日,张某某任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07年6月起,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河北省三河市**镇**村、**村共329.26亩土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经河北省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鉴定,其中285.4亩耕地已经造成种植条件重度毁坏,致使农作物无法正常生长。2018年9月,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上述搅拌站,非法占用土地已复耕。

本院认为,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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