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473号
被不起诉单位三门**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单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工业园区。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三门**橡塑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不起诉单位三门**橡塑有限公司从天津**金属有限公司虚开了4张发票,发票号分别是03364419-03364422,金额共为394529元,税额共为67070元,价税合计共为461600元。
上述发票均被三门**橡塑有限公司用于三门县税务机关抵扣。2020年12月3日,三门**橡塑有限公司向三门县国税局补缴1128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清单与抵扣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转账明细清单、税收完税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证人叶某某证言,证人王某甲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4、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鲍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三门**橡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单位三门**橡塑有限公司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三门**橡塑有限公司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