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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系福鼎市**酒吧副总,户籍在福鼎市**乡**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邓某某、上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0时许,被害人林某某醉酒后在福鼎市**酒吧内与一黑衣男子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过时,林某某将王某某错认为与其发生纠纷的黑衣男子,于是上前与王某某发生拉扯,同案人邓某某(系酒吧保安)见状过来圈住林某某的脖子,林某某侧身回头打了邓某某下体两拳,邓某某还手,用膝盖顶了林某某腹部一下,并打了林某某背部一下,后邓某某及其他酒吧保安将林某某制服并将其拉至酒吧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酒吧门口打了林某某头部一下,又踢了林某某的腹部一下,同案人上官某某(系酒吧保安)打了林某某头部一下,并踢了林某某的肩部一下。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某右侧胸部第6-11肋骨骨折,左下肢皮肤擦伤,其伤情属轻伤一级。

2019年8月18日,同案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同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上官某某主动投案,其三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损失,取得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王某甲、缪某甲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邓某某、上官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鼎公鉴[2019]314、305号鉴定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害人过错在先,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19条  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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