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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90********,汉族,本科毕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驾驶豫PWQ6**号小型轿车沿柘城县洪恩至起台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起台镇后张桥村路段越过中心线与由西向东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彩某某受伤,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上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案发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上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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