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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曾用名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村**小区**号,住阳城县**镇**村**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五羊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从阳城县凤城镇凤冠小区附近一饭店回凤城镇西关村丰泽二区该家,该驾车沿惠泽路由北向南行至阳城县第三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上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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