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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甲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上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现住龙港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上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0时40分,被不起诉人上官某甲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10mg/100ml)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01****的小轿车从龙港市镇安路104号出发,驶入象湖北路,后沿着沿江路往天水路方向行驶。当日00时52分,被不起诉人上官某甲驾车途经龙港市沿江路66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上官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上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上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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