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咸阳市乾县**局**,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巷**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上某某酒后驾驶陕D****V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沿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翼酒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3.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上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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