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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上某某,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街**号。因走私制毒物品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制毒物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上某某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初,官某某(另案处理)受“小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帮助“小某某”邮寄 10公斤麻黄碱到深圳市宝安区,再由深圳市宝安区相关物流公司邮寄发往新西兰。官某某从“小某某”处获取了相关麻黄碱后,便事先买来伪装麻黄碱所需的折叠塑料水桶以及其他伪装物,后叫来被不起诉人上某某帮忙伪装相关麻黄碱。官某某伪装完相关麻黄碱后,便联系好将相关麻黄碱运输到深圳市宝安区的相关物流公司以及邮寄发往新西兰的物流公司,接着通过物流公司先将其所伪装好的麻黄碱邮寄到深圳市宝安区。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街道**物流园**栋**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发现官某某所邮寄来的准备邮寄发往新西兰的20个折叠塑料水桶中有夹层,遂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福永派出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当场查获官某某邮寄来的含麻黄碱成份毒品20份共重9009克。后福永派出所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1月6日将官某某、上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上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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