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12147****,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街道**路**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诉讼代表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值班律师季娴,上海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乔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乔某某在其经营的**公司与上海*甲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乙广告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让上述两家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份,价税合计为人民币170万元,并将虚开的17份发票用于入账计入公司经营成本,冲抵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通过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少缴税款。
2020年6月20日,乔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补缴了税款人民币120653.83元。
本院认为,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后及时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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